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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与被告连江县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X村坂前路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连江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江县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连江县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一致,双方纠纷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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