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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与被上诉人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湖南日报社),住所地××省××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某,××××年××月××日出生,××大学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年××月××日出生,××大学图书馆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彭某,××××年××月××日出生,××大学法学副教授,住(略),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3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委托代理人李博、田勇,被上诉人阎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查: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与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被告阎某提起了反诉,一审法院一并受理了阎某的反诉后作出(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阎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0)株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认为“《购房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由于案件诉争房产已于2009年2月24日由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到案外人帅旭红、胡家清名下,上诉人只能享有债权而不能享有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行使释明权,引导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对本案进行审理时,仅仅审理了湖南日报报业集团的诉讼请求,遗漏了阎某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诉请,本案在反诉原告阎某没有撤回反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仅审查了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的诉讼请求就作出判决,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本院二审调解不成,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杜波

审判员赵某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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