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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退休工人,住道县××。

被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男,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欧××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欧××在庭审调查阶段,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书兰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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