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顾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顾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王某系(1965年1月21日死亡)夫妻关系,顾某系双方之子(2006年2月20日死亡)。顾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顾某、顾某。坐落于上海市X路某镇X街坊某号某室、某室及上海市X路某号房屋在相关部门登记的权利人为顾某。2010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原某乡)某路X街坊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顾某所有;上海市X镇(原某乡)某路X街坊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顾某所有;上海市X路某号(沪房地浦字(某)第某号)房屋产权归原告顾某、顾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92元,减半收取14,846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22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