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赵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赵某(1997年1月死亡)、朱某(2006年10月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赵某、赵某、赵某。被告赵某、朱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赵某、赵某系双方子女。1992年2月,由赵某、朱某、被告赵某、朱某、原告赵某、赵某共同申请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在(略)建造三幢三层房屋。2010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审理过程中,案外人赵某、赵某放弃涉案房屋中的继承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地号某县X村某丘<1>)三幢三层楼房,其中西首一幢三层楼房的底层一间归原告赵某所有;东首一幢三层楼归原告赵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赵某、朱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5元,减半收取2,517.50元,由原告赵某、赵某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17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