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原告叶某
被告阮某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马某系原告马某、叶某之父,被告阮某之夫。马某于2010年1月5日去世,生前留有遗嘱。2010年5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被告处的补充养老金人民币x元、抚恤金人民币x元、丧葬费人民币600元、住院赔偿金人民币1874元、存款人民币5万元、遗产款人民币7.8万元、存款人民币2400元与被继承人马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内(帐号为XXX)存款人民币39.9元以及投保人为马某的友邦保险利益归被告阮某所有;
二、被告阮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叶某遗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马某、叶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丁莉娟
代理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