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耿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