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上述二原告共同授权委托代理人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道县X镇××。
被告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教师,大专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龙某诉被告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理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农历2012年2月6日前,被告熊××向原告龙某、龙某给付装饰装修款5066元。如果履行期日逾期不付,给付违约金500元;此后再逾期,每日按4‰支付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理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