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会龙山办事处仑塘村X组。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原告郭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蒋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忠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自由恋爱,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沟通较少,未建立真挚的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原告郭某在被告蒋某处现有的嫁妆除水竹篾垫一床归原告郭某所有以外归被告蒋某所有;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永忠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