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原住(略),现住湖南省怀化市X路,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李某于2003年认识恋爱,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至今未举行婚礼及共同生活,未生育小孩。杨某某与李某婚后由于双方未能很好沟通,经常发生争吵并打架,现杨某某以双方已无法在一起生活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亦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杨某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李某主张在双方认识恋爱时陆续向杨某某赠送一些钱物,并一次性向杨某某支付了x元结婚礼金,但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与李某自愿离婚;
二、李某自愿放弃要求杨某某退还彩礼x元;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本协议自签字时生效;
四、一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450元,由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