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男,1971年9月2鋈海搴觯甯悖鞴瘴萸兄帐鼻∏蚨钦滥宓兾i垌村二队人,现住(略)(昌桂钢材店)。
被告农某某,男,38岁,壮族,那坡县电信局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农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农某某位于那坡县X镇城南开发区睦边大道五巷门牌为X号的四层半房屋X幢,并以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农某某位于那坡县X镇城南开发区睦边大道五巷门牌为X号的四层半房屋X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韩良波
审判员农某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丽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