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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某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某院以新检某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某院指控,2011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豫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S2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蔡县X镇X街上时,与同方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王某丁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4.4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的车辆的照片,书证: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告人的归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某丙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丁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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