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立山鱼菜市场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建材公司退休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8年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私有房屋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三、被告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曲某某50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曲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