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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本村西边自己的责任田里采伐杨树174棵,经滑县林业局鉴定,蓄积面积为11.454立方米。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韩XX、王XX、关XX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所伐树木系自己责任田所种植,系生活所需,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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