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1995年5月在(略),2001年4月至2005年12月借调到渑池县林某局退耕办工作,2005年调到仁村乡政府工作,现任仁村乡林某副站长,住(略)。因涉嫌贪污2010年9月1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张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张某甲在借调至渑池县林某局退耕还林某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渑池县X乡林某负责人孙某某介绍,与坡头乡X村主任史某某口头约定承包该村耕地种树申报退耕还林某目,并栽种了花椒树苗一百余亩,2006年因成活率不合格又补栽了刺槐树苗,但张某甲既未与该村签承包合同,也从未履行承包义务交纳承包费。并通过孙某某用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名字假借白羊山村农户名义上报退耕还林某料(三人非白羊山本村农户)。从坡头乡X村申报退耕还林115.2亩,共骗取2005年至2009年国家退耕还林某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资金x元,除2005年、2006年每亩2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2304元,共4608元没有领取外,张某甲将其中x元据为已有。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是签了承包合同后,才种树造林某,只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未交承包费,其辩护人的意见是:①被告人张某甲不具备虚报材料,假借他人名义上报退耕还林某料,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某助的故意。②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便利达到侵吞、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张某甲只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当年退耕还林某指标多,任务完不成的情况,其并不具有主管、经管、经手管理退耕还林某物的职务便利,也并未实施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张某甲与白羊山村委确实存在集体土地承包关系,且该承包关系合法。③张某甲的行为不符合《退耕还林某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张某甲并无虚报退耕还林某行为,他承包土地进行退耕还林,投入大笔资金人力栽种林某并予以管护。④即使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构成贪污罪,将其领取的八万余元补贴全部认定为贪污数额,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⑤被告张某甲具备自首情节及其他从轻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张某甲在借调到渑池县林某局退耕还林某工作期间,通过渑池县X乡林某负责人孙某某介绍,与坡头乡X村主任史某某口头约定承包该村耕地种树申报退耕还林某目,但张某甲未与该村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未交纳承包费。其后被告人栽种了花椒树苗一百余亩,2006年因成活率不合格又补栽了刺槐树苗。并通过孙某某用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名义上报退耕还林某料(三人非白羊山本村农户)。从坡头乡X村申报退耕还林115.2亩,领取2005年至2009年国家退耕还林某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资金x元,除2005年、2006年每亩2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2304元,共4608元没有领取外,张某甲共领取x元据为已有。另查,张某甲种树期间花去苗木费x元,种树费用x元,运费300元。2010年8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有关案件时,电话通知张某甲了解情况,张某甲于2010年8月25日主动到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05年春天张某甲在县林某局退耕办工作期间,知道当年的退耕还林某标较多,也打听到坡头乡X村有部分农民外迁,所遗留的耕地已荒芜多年,作为计税耕地由村委集体收回,可以承包进行退耕还林。知道这个信息后,就用亲戚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的名字承包了白羊山村X.2亩并栽了树。当时与村主任史某某约定先种树,承包合同随后完善,再交承包费。后来种树的地报上了退耕还林,也找村里签过合同,但一直没有签成合同也没有交承包费。自2005年到2009年国家补助的每亩140元粮食补助、20元生活补助(看护费)共9万多元自己领了8万多元,没有领2005年和2006年的生活补助4608元。2005年种了x多棵花椒树苗,是通过茹某某找人栽的树。2006年因成活率低达不到要求,又补栽了x多棵刺槐树苗。种苗费x元,是通过史某某栽的树,栽一棵槐树苗0.8元。签合同时第一次没有签成,第二次是2009年和茹某某一块找到史某某补签合同,张某甲和史某某都签了字,当时没有公章,也没有给合同,也没有交承包费。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春天,在林某局退耕办工作的张某甲找到自己说2005年退耕还林某标多,报上去都能批,提出想承包种树进行退耕还林,报上的话能拿到国家的补贴资金。自己就和张某甲一起先后找到白羊山村主任兼窑上组组长史某某和窑地村支书刘某春商量承包的事,史某某和刘某春都同意承包,具体谈的内容,签没签合同自己不清楚。只是当时两个村干部给说了要承包的地的位置、面积,自己画了草图,张某甲随后给写了几个人名,让自己回去制作退耕还林某户统计表,绘制地块示意图时用。自己用这几个人名制作了退耕还林某户统计表,绘制地块示意图上报到县耕办。自己一直没去过地里看过,后来栽没栽树不清楚。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春天,经坡头乡林某的孙某某介绍认识张某甲,新伟说张某甲想在该组的荒地上栽树搞退耕还林,当时乡林某还没有下达退耕还林某标,自己同意后说得先保证本组符合条件村民的地都能报上后,张某甲还能申报上的话就同意,要给村里签合同交承包费,张某甲没说啥,提出先让他把树种上。自己同意让张某甲栽树的地是窑上组十多家搬迁到外村遗留的地,大约有100多亩。大约2005年麦收前,乡林某的人来丈量土地,自己陪着丈量该组土地,量到张某甲栽树的地时,说是林某局张某甲承包的地,乡林某的人没说啥,丈量绘图后走了。当时是张某甲让自己找白羊山村张常保种的刺槐树,栽一棵树一毛钱,栽树费用2000元。栽上树后没再和张某甲见面,也没有联系说是否报上退耕还林,也一直没再来签合同。2009年冬天张某甲找到自己说已经申报上了,想补签个合同,自己推说已经不干村干部没有补签合同,张某甲也一直没交承包费。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张某甲是以其他三人的名义申报的退耕还林,林某某帮忙联系买的花椒苗,由茹某某找人种上。2006年自己到白羊山村检查退耕还林某活率,在史某某的陪同下,到张某甲种树的地时,见张某甲种的花椒成活率不高,只有60%,就给张某甲打电话让其补栽。张某甲让自己找人补种,他提供刺槐树苗。自己就让史某某找人把树苗种上,张某甲种的地大约有一百多亩地,是乡林某底册上登记的数字,自己没有丈量过。张某甲承包地应该是村集体的地,只能享受种苗补助,不能享受粮食和生活补助。
(4)、证人茹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大约4、5月份,林某某让其找几个人在坡头白羊山柳窝山给别人栽点花椒树苗,说好是每栽好一棵树一毛钱,树苗是谁拉去的也记不清,树种上以后,林某某和让栽树的人(可能是县林某局的,不认识)把1200元钱左右付给自己,大概是一万一千多棵,约有百十亩地。现在知道县林某局的叫张某甲。
(5)、证人代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四、五年前张某甲说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到白羊山承包点地,就把身份证借给张某甲。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010年张某甲花费7000元托自己请坡头乡林某的工作人员吃饭。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2010年春节前,由于张某甲2005年在坡头乡X村承包地退耕还林,种的树管护不到位,乡林某说不合格,张某甲托杨某某两次花费7000元请乡林某的人吃饭。可能是想让照顾照顾。
(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07年初,张某甲找到张某丁说该在白羊山村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名下有退耕还林某食补助资金,想让帮他领出来。自己把代某的钱全部给了张某甲,没有以任何名义扣任何钱。2005年、2006年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名下的退耕还林某活补助资金坡头乡财税所没有发放,因为生活补助刚开始叫管护费,是为了督促退耕农户加强对所种树木的管护发的,财税所要依据林某部门给的管护到位的证明发放,林某部门没给过证明,所以也没发放。
(9)、证人上官玉珍的证言证实:大约2006年初通过乡里的领导杨某某,张某甲领取了2005年润群、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名下的粮食补助。2007年初,张某丁拿张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将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名下的粮食补助代某,自己没有以任何名义扣任何钱。2005年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名下的退耕还林某苗造林某助和2005年、2006年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名下的退耕还林某活补助资金坡头乡财税所没有发放,因为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没来坡头乡财税所领过。
3、书证
(1)、户籍证明
(2)、渑池县林某局证明证实:张某甲2001年4月-2005年11月借调到渑池县林某局退耕办工作,主要参与退耕还林、荒山造林、义务植树等造林某规划以及验收工作。
(3)、渑池县X乡政府证明证实:张某甲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4)、渑池县X乡X村T9班(小地名柳窝山)2005年度退耕还林某班涉及农户调查统计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假借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名义在柳窝山承包退耕还林某面积及栽树情况。
(5)、退耕还林某同书三份证实: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假借代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名义与坡头乡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某同书。
(6)、坡头乡财税所《河南省2005年度退耕还林某补资金分配到户兑付底册》、坡头乡财税所《河南省2006年度退耕还林某补资金分配到户兑付底册》证实:2005年、2006年张某甲共领取退耕还林某金x元。
(7)、银行凭证16张证实:2007-2009年张某甲共领取退耕还林某食资金和生活补助费x元。
(8)、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一张证实:案发后张某甲已将赃款x元退回。
上述证据,均经质证查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渑池县林某局退耕办工作的职务便利,与白羊山村委口头约定承包土地合同,但不履行承包义务交纳承包金,而假借他人名义上报退耕还林某地,骗取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某食补助和生活补助金x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实际植树造林某程中实际投入的苗木费x元、植树费用x元(植树费以每棵0.8元计算)、运费300元以及国家发放的苗木补助费5760元,共计x元,应予扣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自己每栽一棵树付0.8元,植树费用共计x元。而证人史某某、茹某某证实每栽一棵树付0.1元,张某甲辩称不是事实。结合当地植树造林某际情况以及市场行情,认定每栽一棵树付0.8元费用较为适宜。被告人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x元。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在司法机关通知其调查有关案件情况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代某判员聂建霞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