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永宁采油厂家属楼,系永宁采油厂职工。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志丹县红都小学职工。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月19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儿子魏XX,现年5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斗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负担抚养费;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志丹县永宁采油厂X号家属楼X室房屋一套(未房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魏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魏XX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永宁采油厂X号家属楼X住房一套(未房改)归被告杨XX使用;
四、原、被告及孩子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魏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