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陕西省X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西安联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订立建筑模板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钢模板等用于某承建的建立小区X#楼工地。原告如约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租金及其其他相关费用。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116151.18元,并承担违约金34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陕西外经贸公司缺席无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与被告X公司于2010年5月29日订立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租赁物名称、规某、数量及按日计算租赁费价格等。模板(旧),规某8邢ィ坏∥3,数量680,日租金(元)0.90,租期(天)160,合计97920。小托架(旧),单位套,数量80,日租金(元)0.40,租期(天)160,合计5120。以上备注:含标准支腿、挑架、穿墙螺栓(L=853),见附件2表。楼梯踏步(新),单位步,数量36,日租金235元/步,合计8460,(销售)。以上合计111500元。(最终以实际发某量计算)。二、租赁物3、租赁物及其附件原值详见合同附件二。4、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租赁物用于某立小区X#楼工地,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用其他工地。5、承租人应按租赁物的性能正确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租赁物,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按合同及附件二中约定的租金单价进行计费。6、模板包括大模板、角模、堵板、下包板、异型角模、开豁角模、梁模板。三、数量及质量1、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之前,由承租人的主管质检人员在承租人施工现场检验质量、点清数量。如有异议应当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承租人放弃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后后成立,在承租人预付租赁物(模板及配件等)押金一万元后,(押金在合同成立后3日内支付给出租人),合同生效。提货前再付押金叁万元(迟延付押金则发某或提取租赁物的时间相应顺延)。五、租赁期限,2、实际租赁期间是以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单据所记载时间为准,随进随计租费。实际承租期间不足160天,按160天计算并收取租金,超过160天,按实际承租期计算并收取租金,随退随停租费。七、租金支付,1、合同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发、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出租人所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为双方结算依据(本合同项下所有模板数量均按照满外尺寸面积计算,开洞(豁)产品按照未开洞(豁)的面积计算)。2、承租人每租用期满壹个月,应在下月初第一日起7日内确认并结清上月租金。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返还全部租赁物,并在退还租赁物后60日内结清全部租金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3、承租人预付的押金用于某付租赁费。4、出租人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交付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在7个工作日给予确认,逾期视为认可该结算。八、租赁物维修及损坏赔偿,1、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因承租方违反《大模板施工操作规某》和安全操作,责任自负;如承租方使用、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改变或增设物件,退租时要恢复原状,否则按照损坏程度承担赔偿责任。2、租赁物退还时,应由双方材料主管人员一起检查验收,出租方将清点的数量、规某、质量问题等填写在《收货单》;如承租方对该结果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如有损失、报废、丢失等,由出租人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承租人按本合同附件一的标准,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十一、违约责任,1、出租人保证按期供货,每延迟1天,承担的违约金为发某前已收款的0.5%;2、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及维修费,逾期拖欠,每延迟1天,承担的违约金为欠款的0.5%;逾期60日以上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租金和违约金,已经收取的押金不再返还,并可采取任何措施收回租赁物。上述合同附件一为维修赔偿标准,附件二为模板及其附件原值表。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西安联东公司已按合同之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后经原告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租金250720.77元,丢失、销售及维修赔偿65430.41元,以上共计316151.18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00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其租赁费及其他费用116151.1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未及时付款的违约金34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发某、退货单、结算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租赁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亦应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某,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公司于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XX公司租金、销售款及丢失、维修赔偿款共计116151.18元;
二、被告延安X公司于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XX公司违约金3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之款项时将应所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建萍
审判员杭锋
代审判员白纯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