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46岁。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12月1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某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伙同张xx、陈x(二人均已判刑)、陈xx(另案处理)预谋以假结婚的名义骗取钱财。后几人隐瞒陈x已结婚的事实将陈x介绍给被害人吕xx,并以结婚为由,骗取吕xx彩礼钱24000元,价值250元的衣服一套、价值1000元的友信达手机一部以及价值50元的手机卡一张,后几人将24000元现金进行了分赃,陈x借故离开了博爱县。案发后陈x的亲属已退还赃款27000元。
2、2010年农历九月份,被告人陈某伙同师xx(另案处理)预谋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钱财。后师xx将陈某介绍给史xx,骗取史x元彩礼钱。陈某在史xx家居住一段时间后借故离开,被告人陈某与师xx将6000元均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吕xx、吕xx、史xx报案材料和陈某,结婚登记申请书、博爱县民政局证明,收条及谅解证明,投案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对本案被告人陈某应在该幅度内量刑。案发后其亲属主动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
二、对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邱敬堂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郜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