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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匡某、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女,68岁。

原审被告任某,男,32岁。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匡某、原审被告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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