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女,汉族,住郴州市X巷X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住(略),系陈XX之女。
被告黄XX,女,汉族,住址临武县X组X号,现住郴州市X路园林处X栋X楼。
被告袁XX,男,汉族,住(略),系被告黄XX丈夫。
被告袁XX,男,汉族,住(略),系被告黄XX次子。
原告陈XX、朱某与被告黄XX、袁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陈XX、朱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陈XX、朱某负担。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