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沅江市X镇。
被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沅江市X镇。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建太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