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现住(略)。
被告苗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份,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康某。因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致使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亦无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康某由被告苗某某抚养,原告康某某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某东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