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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匡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匡XX。

委托代理人张XX(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XX。

委托代理人杨XX(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匡XX。

上诉人王XX、匡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匡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匡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和原审第三人匡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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