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匡XX。
委托代理人张XX(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XX。
委托代理人杨XX(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匡XX。
上诉人王XX、匡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匡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匡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和原审第三人匡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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