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
上诉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刘某虹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