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永宏,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昌桃,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飞龙船务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克,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敏辉,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亚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亚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40万元;
二、上诉人亚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上诉人亚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一审判决主文确定的金额向被上诉人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1,009.40元由被上诉人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6,701.2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8,350.62元,由上诉人亚崴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