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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原告乔xx与被告胡某、被告梅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镇X街X号。

原告乔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镇X街X号。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梅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恒山,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x、原告乔xx与被告胡某、被告梅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撤销原告胡xx、原告乔xx与被告胡某、被告梅某于1999年4月27日签订的《赠受房屋协议书》;

二、位于(略)X镇四季红居委会的2间X层的楼房X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房字第105-X号)归原告乔xx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胡xx、原告乔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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