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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诉被上诉人西城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地铁六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因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某诉请撤销的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0)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已经经过司法审查,被本院作出的(2010)一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所羁束。因此,王某针对被诉行为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以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菲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赵锋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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