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天坛家具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X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
负责人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俊君,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益境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天坛家具经销部(以下简称天坛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梁睿、李文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辉煌益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3月28日,辉煌益境公司与天坛经销部签订《企业会所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3、4、X号房间活动家具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天坛经销部为辉煌益境公司提供236000元的家具,用某辉煌益境公司开发的辉煌国际会议度假区会所开业使用。合同约定:天坛经销部向辉煌益境公司供应的家具,所有产品某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行业企业的质量标准,满足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各项要求,并符合国际相关的规某要求及双方确认的加工图纸中的技术要求;货品某辉煌益境公司指定区域后当天当场验收,双方指定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货品某求共同验收,以双方协议(签署的验收单或入库单)为准;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规某或数量不符,由天坛经销部按照辉煌益境公司的时间要求更换或补齐,并承担经济责任;天坛经销部应承担因质量问题而给辉煌益境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天坛经销部应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供深化设计图纸。合同签订后,辉煌益境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天坛经销部支付家具款118000元。天坛经销部未按合同约定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交深化设计图纸,在未通知辉煌益境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清单中的家具运至辉煌益境公司,而这些家具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2011年6月9日,辉煌益境公司向天坛经销部寄发解约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天坛经销部返还全部预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天坛经销部收到辉煌益境公司的解约函某,未将货物运走,给辉煌益境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综上,辉煌益境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辉煌益境公司与天坛经销部签订的家具采购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天坛经销部返还辉煌益境公司家具预付款118000元;判令天坛经销部向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家具预付款发生的利息损失1675元,暂截止到2011年6月21日,实际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判令天坛经销部向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因天坛经销部违约给辉煌益境公司造成的仓储损失50000元;判令天坛经销部向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因天坛经销部违约给辉煌益境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50000元。
天坛经销部在一审中答辩称:天坛经销部与辉煌益境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辉煌益境公司购买天坛经销部的家具,用某辉煌益境公司开发的辉煌国际会议度假区会所使用,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某规某、用某、单价、数量进行了确认。合同签订后,天坛经销部依照合同约定的家具的名某、规某进行了生产,并将合同约定的货物按时送到辉煌益境公司指定的地点。辉煌益境公司收到货物后,对天坛经销部生产的产品某出各种苛刻条件,拒绝验收。天坛经销部已经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了义务,将货品某部运到了辉煌益境公司,而辉煌益境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天坛经销部支付剩余的货款。因此,天坛经销部不认可辉煌益境公司所述的事实与理由,不同意辉煌益境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天坛经销部在一审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辉煌益境公司向天坛经销部支付货款118000元;判令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天坛经销部已垫付的布料款76823.3元;判令辉煌益境公司向天坛经销部支付违约金708元;判令辉煌益境公司返还天坛经销部型号为FS-04案台一个。
辉煌益境公司在一审中针对天坛经销部的反诉,答辩称: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应按承揽合同的规某履行合同,辉煌益境公司要求天坛经销部提供深化图纸,天坛经销部至今未提供,属于某约在先。双方约定的图片、规某、型号是暂定的,最终的规某样式应体现在深化图纸上,因天坛经销部没有提供家具的深化图纸,造成辉煌益境公司无法验收。辉煌益境公司多次要求天坛经销部将货物运走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天坛经销部不予解决,给辉煌益境公司造成了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不包括布艺款,所以布料款与此合同无关。综上,辉煌益境公司不同意天坛经销部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辉煌益境公司(甲方)与天坛经销部(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34种型号,每种型号数量不同的活动家具,用某甲方开发的辉煌国际会议度假区会所开业使用。辉煌益境公司在合同中载明了家具的图片、名某、规某、数量、单价、金额和材质。双方还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行业企业的质量标准,满足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的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的规某要求及双方确认的加工图纸中的技术要求,颜色以双方实际封样为准,在家具使用某一年内,由于某品某身原因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乙方负责承担责任并负责免费更换;由于某方使用某保护不当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和污染,由甲方负责更新;甲方在货物使用某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给予更换,如乙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更换,则甲方可暂时不付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款为236000元;乙方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装并承担所有费用;货品某乙方指定区域后当天当场验收,双方指定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货品某求共同验收,以双方协议(签署的验收单或入库单)为准,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规某或数量如不符,由乙方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更换或补齐,并承担经济责任,所有产品某用某明书、质量合格证等书面材料随货品某同移交验收,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更换或补齐相应货品某,甲方可不履行付款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付款及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7日内,甲方预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乙方完成深化加工图纸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甲方付合同总价款的20%,产品某厂前甲方进厂验货合格(符合甲方要求)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乙方将所有产品某至甲方指定位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双方认可的验收单办理结算,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至结算金额的97%,3%的余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一年,从产品某收合格之日计算);乙方应以最适合保护产品某量、性能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对于某品某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数量、外观、性能等方面)均由乙方负责,交货地点为北京市X村东50米辉煌国际会议度假区X区域内;交货时间为2011年4月25日前送到甲方指定区域,乙方须尽最大努力提前交货,所有运输费及装、卸费用某由乙方负担;产品、品某、规某、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某时,甲方同意利用某,按质论价,不能利用某,乙方应负责修补、保退、保换,由于某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向甲方赔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应承担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在乙方未修补、更换、退货之前甲方可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规某的产品某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某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的罚金;本合同最终优惠价总价为236000元,总价包含税金、运费、装卸费及乙方运至甲方指定区域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含布艺及床垫,乙方须协助甲方选定床垫且价格要低于某场价。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辉煌益境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天坛经销部支付家具款118000元。天坛经销部于2011年4月开始,陆续将合同中部分型号的家具(详见物品某单)运送至辉煌益境公司指定的北京市X村东50米辉煌国际会议度假区。天坛经销部送第一次家具时,辉煌益境公司将型号为B103扪布茶几的包装拆开后,发现该茶几为六扇面,而合同约定的B103扪布茶几为八扇面,即提出天坛经销部制作的家具不合格,拒绝验收。2011年6月8日,辉煌益境公司向天坛经销部致函,内容为:“……贵司迟迟未能完成图纸深化工作,导致我司至今无法对图纸进行确认,并且贵司应当按照我方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但贵司没有向我方提供任何图纸也未通知我方即自行加工货物,且加工的货物完全不符合我司的要求。因此,我司特此通知自本函某出之日解除贵我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请贵司接此函某后五日内退回全部我司已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金。”天坛经销部收到上述函某后,未予答复。
2011年6月24日,辉煌益境公司诉至该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具采购合同,并要求天坛经销部返还家具预付款118000元、支付家具预付款发生的利息损失1675元(暂截止到2011年6月21日,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支付仓储损失50000元、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坛经销部提起反诉,要求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8000元;判令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天坛经销部已垫付的布料款76823.3元及违约金708元、要求辉煌益境公司返还家具型号为FS-04案台一个。庭审中,辉煌益境公司认为天坛经销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深化图纸,故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收天坛经销部提供的家具。天坛经销部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家具的规某、材质做了具体约定,天坛经销部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家具并送到指定地点,辉煌益境公司在诉状中自认已经收到天坛经销部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家具,关于某化图纸已通过邮件方式发给辉煌益境公司香港设计师。辉煌益境公司否认收到天坛经销部提供的深化图纸,对此,天坛经销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经该院组织现场勘验,合同中约定的型号为x扶手椅1把、B109矮柜1个、B201沙发1个、B202扶手椅1把、G107圆茶几2个、G114酒吧椅4把、G115案台2个、G205案台1个、G301沙发2个、G102扶手椅1把及G302茶几1个,天坛经销部未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供。另外,天坛经销部将合同中未约定的型号为FS-04案台一个运送至辉煌益境公司。经该院现场勘验测量,天坛经销部提供的家具中,只有型号为G302茶几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某。其余的家具,在合同中注明型号规某的,天坛经销部实际提供的家具与合同约定不符,在合同中注明规某为常规某,没有规某标准。针对天坛经销部关于某还FS-04案台1个的请求,辉煌益境公司认为应另行解决。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辉煌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函某、照片,天坛经销部提供的《采购合同》,一审法院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辉煌益境公司与天坛经销部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某强制性规某,为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合同签订后,辉煌益境公司向天坛经销部支付了货款118000元,天坛经销部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供了部分家具后,辉煌益境公司认为天坛经销部未提供深化设计图纸,所提供的家具无生产标准及验收标准,且已制作的家具也不符合约定,致函某坛经销部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天坛经销部主张已经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供深化设计图纸,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天坛经销部主张其依照合同约定的家具名某、规某进行了生产,后经现场勘验测量,天坛经销部提供的家具,只有型号为G302的茶几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某,其他的家具或者与合同中注明的规某不符,或者在合同中没有规某标准,据此不能认定天坛经销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虽然合同约定,产品、品某、规某、质量不符合合同规某,辉煌益境公司不能利用某,天坛经销部应负责修补、保退、保换,但鉴于某坛经销部收到辉煌益境公司的解除合同函某未予答复,且辉煌益境公司已经另行购进家具替代涉案家具,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辉煌益境公司要求解除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天坛经销部虽在约定期限内将部分家具送到指定地点,但其生产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该瑕疵履行结果应由天坛经销部承担,天坛经销部应将存放在辉煌益境公司的家具运走。辉煌益境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有一定利息损失,故辉煌益境公司要求天坛经销部返还已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辉煌益境公司要求天坛经销部支付仓储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天坛经销部未按约定提供深化图纸,导致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要求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布料款、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坛经销部要求辉煌益境公司返还型号为FS-04案台1个的请求,辉煌益境公司认为应另行解决,该院认为,因该家具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天坛经销部要求返还,合法正当,该院应予支持。天坛经销部主张将全部家具运送至辉煌益境公司,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某,判决:1、解除辉煌益境公司与天坛经销部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天坛经销部于某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辉煌益境公司货款十一万八千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以十一万八千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3、天坛经销部于某决生效后10日内将留存于某告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型号为FS-04案台一个及其他家具(物品某单附后)自行运走;4、驳回辉煌益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天坛经销部的其他反诉请求。
辉煌益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判决对于某同的违约后果审查不清,没有支持辉煌益境公司的损失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天坛经销部在一个月之内提供所有家具,由于某坛经销部违约,导致所有家具均不能使用。辉煌益境公司为了其会所尽快开业,另行花高价采购了其他家具,辉煌益境公司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天坛经销部应当赔偿辉煌益境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某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辉煌益境公司在一审中所提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有直接的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辉煌益境公司提供的相应证据与本案无关存在严重错误。2、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某认定天坛经销部存在违约,但是没有判决天坛经销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某赔偿任何损失,前后矛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四项;2、改判支持辉煌益境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某天坛经销部承担。
天坛经销部针对辉煌益境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对天坛经销部而言不公平。天坛经销部认为在合同履行中辉煌益境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某煌益境公司的上诉理由,天坛经销部均不认可。
天坛经销部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天坛经销部已经按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货物送达辉煌益境公司,但一审法院认为天坛经销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某的货品,这属于某审法院适用某律错误。辉煌益境公司在一审的起诉状中称,天坛经销部在未通知辉煌益境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清单中家具货品某至辉煌益境公司处。天坛经销部认为根据证据规某关于某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某,可知辉煌益境公司已自认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2、辉煌益境公司在未通知天坛经销部,且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家具多次转移,造成家具数量的丢失,其责任应当由辉煌益境公司承担。3、辉煌益境公司应当支付天坛经销部垫付的布料款76823.3元。4、一审法院通过第二次现场勘验,对辉煌益境公司堆放的家具进行测量,以此作为家具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本案中,对天坛经销部提供的家具是否符合质量和规某要求,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测量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对现场的所有家具进行测量,而是对一类家具进行简单的测量形成数据后,就想当然的认为其他所有同类的家具都是同一数据。此外,测量是由辉煌益境公司的人员进行的,测量程序有失公正。5、天坛经销部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所涉的合同不应解除,辉煌益境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辉煌益境公司分3次支付了118000元货款,已付至合同总价的50%,辉煌益境公司的付款方式和行为足以证明天坛经销部已完成了深化加工图纸,并经过了辉煌益境公司的认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二、三项,驳回辉煌益境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改判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天坛经销部货款118000元、垫付的布料款76823.3元、违约金708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某辉煌益境公司承担。
辉煌益境公司针对天坛经销部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天坛经销部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全部家具均需通过深化加工图纸进行确认。天坛经销部一直未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供前述图纸,擅自加工货物,并运到辉煌益境公司现场。经过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天坛经销部提供的所有货物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某,天坛经销部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天坛经销部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正确,但对辉煌益境公司关于某偿其他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二审审理期间,辉煌益境公司与天坛经销部均认可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中约定的“规某”数值均为参考数值。二审期间,天坛经销部称其曾向辉煌益境公司聘请的香港设计师提供过深化加工图纸,辉煌益境公司聘请的香港设计师口头许可其生产,但无证据证明。天坛经销部称在产品某厂前,辉煌益境公司曾去过工厂验货,但并未签署验收的文件。二审期间,天坛经销部与辉煌益境公司对一审法院第一、二次勘验中查明的天坛公司已经交付的家具的名某、型号和数量没有异议,但天坛经销部认为其实际交付的家具的数量比前述两次勘验的数量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辉煌益境公司与天坛经销部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某强制性规某,应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天坛经销部完成深化加工图纸需经辉煌益境公司签字确认,并且要求产品某厂前辉煌益境公司要进厂验货合格。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天坛经销部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供过深化加工图纸,亦无证据证明辉煌益境公司在产品某厂前曾进厂验收合格。诉讼中,双方均认可《采购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中约定的“规某”数值均为参考数值,在辉煌益境公司未对深化加工图纸进行签字确认且无证据证明辉煌益境公司在产品某厂前曾进厂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天坛经销部提供的产品某合双方合同约定。天坛经销部称其已将全部家具交付辉煌益境公司但并无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天坛经销部上诉称,辉煌益境公司应当支付天坛经销部垫付的布料款76823.3元。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某坛经销部在辉煌益境公司未对深化加工图纸进行签字确认的情形下即自行生产,其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其要求辉煌益境公司支付布料款无依据,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天坛经销部称辉煌益境公司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构成对其已交付全部家具的自认,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某》第八条关于某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某,构成自认必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本案中,辉煌益境公司的起诉状中仅表明“擅自将清单中的家具货品某至辉煌益境公司处”,该陈述并未明确是将清单中的全部家具还是部分家具运至辉煌益境公司处,结合辉煌益境公司在一审及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本院认为辉煌益境公司在起诉状中的有关陈述并不构成自认。
本案合同签订后,辉煌益境公司向天坛经销部支付了货款118000元,天坛经销部向辉煌益境公司提供了部分家具后,辉煌益境公司认为天坛经销部未提供深化设计图纸,所提供的家具无生产标准及验收标准,辉煌益境公司致函某坛经销部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由于某坛经销部收到辉煌益境公司的解除合同函某未予答复,且辉煌益境公司已经另行购进家具替代涉案家具,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辉煌益境公司要求解除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天坛经销部上诉称,一审法院的第二次现场勘验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一审法院的第二次勘验笔录,未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本院对天坛经销部关于某审法院第二次现场勘验违反法定程序的有关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天坛经销部上诉称,辉煌益境公司在未通知天坛经销部,且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家具多次转移,造成家具数量的丢失,其责任应当由辉煌益境公司自行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因天坛经销部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将合同约定的全部家具运送到了辉煌益境公司指定地点,在此前提下,天坛经销部所述的系辉煌益境公司擅自将家具多次转移造成家具丢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辉煌益境公司上诉称,天坛经销部应赔偿其损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系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某,该条规某,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辉煌益境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本身就是对天坛经销部的一种制裁,前述规某所涉及的“赔偿损失”系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恢复至订约时的状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某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某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涉及的“赔偿损失”系对“信赖利益及可得利益”的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并不相同。辉煌益境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所规某的损失范围,并不相符,故,一审法院对辉煌益境公司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合上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某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某,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九十六元,由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天坛家具经销部负担一千七百九十六元(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元,由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天坛家具经销部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六元,由北京辉煌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天坛家具经销部负担六千○六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常洁
代理审判员梁睿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