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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电视大学与被告亚士涂装(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电视大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蕾,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士涂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电视大学)与被告亚士涂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真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视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廖佩娟、黄某蕾、被告亚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王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视大学诉称:2007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涂装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由被告承揽大连路X号主楼外墙修补及涂装工程。合同同时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为10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起皮、脱落、开裂、褪色等,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原告在使用被告交付的工程中,于2009年初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外墙涂料颜色较暗、局部存在色差、积灰严重、裂缝较多等),原告遂通知被告并要求维修,被告确认了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原告多次交涉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对大连路X号主楼外墙修补及涂装工程存在的颜色较暗、色差、积灰、裂缝问题进行免费维修。

被告亚士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工程经原告验收合格,施工质量获原告和监理方的认可。原告至今尚有工程余款未付清。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出现因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问题由施工方进行免费维修。因此上述两个原因以外的其他因素所造成的问题不在被告免费维修的范围内。系争工程不存在因施工质量原因和材料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原告诉称的四个质量问题都与被告无关。关于颜色较暗的问题,实际颜色与当时原告选择的颜色是一致的。色差和积灰的问题,积灰严重必然会导致有色差,积灰的原因是系争工程的外墙面是浮雕状的,而且原告方未进行清洗。裂缝较多的问题,是因为楼宇的沉降引起墙体开裂,因而导致涂料层出现裂缝。因此这些责任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涂装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约定:被告承包施工本市X路X号上海电视大学阜新路维修项目,施工范围为主楼外墙修补及涂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7年9月20日,施工工期为30天;工程款的支付,剩余5%工程款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7工作日内支付,不计利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保期为10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起皮、脱落、开裂、褪色等,由被告负责免费维修等。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了施工。2009年11月19日,系争工程竣工。嗣后,原告发现外墙涂料存在颜色较暗、局部存在色差、积灰严重、裂缝较多等问题,遂致函被告要求进行免费维修。随后,原、被告就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材料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双方经交涉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同标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标公司)对系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同标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虹口区X路X号上海电视大学主楼外墙涂装工程裂缝产生不是涂装工程质量引起;2、外墙涂装工程表面变色是由于涂料质量问题引起灰尘吸附所致。《司法鉴定意见书》另分析说明:1、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原始比色卡,不能对现有涂层颜色进行比较,仅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工程规范中明确外观效果维持原有色彩不变;2、外墙涂装层裂缝是由于基层裂缝所致,不是涂装质量问题;3、通过现场观察、洗刷试验、采样检测认为外墙涂层表面粘附大量灰尘,致使涂层色泽灰暗,并非投标书中所述该外墙涂料有优异的保色性能、耐粘污性及自洁性能,经专家组讨论认为是涂料质量原因所致。原告对鉴定意见书质证认为:第1项裂缝问题是被告基底检查、基底处理及修补不到位所致,第2项结论没有异议。被告对鉴定意见书质证认为:第1项结论没有异议,第2项结论有异议,同标公司对该项问题的鉴定方法错误、依据不足。同标公司鉴定人员到庭说明:关于裂缝,可认为修补工程没有达到合同要求,鉴定人员无法判定裂缝产生的时间是在修补前还是修补后,但如果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内出现新裂缝也与被告的施工质量有关,即使是施工后产生的裂缝,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内也应当由被告负责维修,包括由于地面沉降等原因导致的开裂,因为在施工时被告就应当将这些因素加以考虑;关于表面变色问题,原告诉称的颜色灰暗、色差、积灰问题,意见书中统称为表面变色问题,被告提供的国家标准是施工前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因双方没有提供当时的样品或相关的检测报告,且已经经过了两年的施工,鉴定人员无法对已施工的涂料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涂料的内在因素导致灰尘吸附量过大,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如此大的灰尘吸附现象。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函件、竣工验收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涂装工程施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争议在于外墙裂缝及表面变色问题是否是被告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引起。关于裂缝问题,虽然鉴定意见书说明外墙涂装层裂缝是由于基层裂缝所致,并作出结论为裂缝产生不是涂装工程质量引起,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外墙修补也属于被告的施工范围,被告施工工艺中包含了基底检查处理、局部修补,再结合鉴定人员出庭时所作的进一步说明,故本院认为被告仍应承担修复义务,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关于表面变色问题,鉴定结论已明确是由于涂料质量问题引起灰尘吸附所致,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鉴定人员也作出相关说明,本院采纳同标公司的鉴定意见,被告应承担修复义务,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亚士涂装(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修复上海市X路X号主楼外墙裂缝和表面变色问题,修复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7,585.81元,减半收取3,792.91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3万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真丙

书记员蔡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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