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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等诉李某某等房屋买卖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毛某某,女,1949月4月3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沈某某、毛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武某某于2010年9月7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武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曹满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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