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郑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
原告张XX与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蓉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郑X、被告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6,031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
被告周X辩称:借款86,031元是事实,同意归还原告借款,但因自己经济困难,目前无力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起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6,031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张XX先生现金捌万陆仟零叁拾壹元。”。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得钱款后,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86,03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7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5.35元及诉讼保全费970元,共计人民币1,945.35元,由被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