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连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连某在2012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连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