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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汽车出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西段X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汽车出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3.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1243.6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赵某于2012年2月14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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