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1年6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6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6日,董某甲在为被告人栗某帮工翻建楼房时受伤住院。因董某甲本人没有加入新农合医疗保险,栗某及董某甲伟(另案处理)二人经过商量后,让董某甲以董某甲伟的名义住院治疗,共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偿x.45元。
另经庭审查明,案发后栗某将该款全部退缴到上蔡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董某甲伟的供述、证人王某、董某甲、周某某、董某乙、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急诊登记本、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参合农民县外转诊审批单、户口本复印件、知情同意书、上蔡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住院补偿通知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栗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x.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栗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栗某已将所诈骗的款项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