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XX七号家属楼XX单元XX层。
代表人许XX,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XX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家港保税区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594.6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2月16日,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XX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56644.6元。2012年3月15日,本院将56644.6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56644.6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