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委托代理人:高元存,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丁寒军,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某,
被告:天水永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王某、天水永生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2.5元(免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某利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