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3日14时许,在本市X区X路速朋网吧门前,被告人张某用自制的钥匙捅开一辆红色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后沿黔川路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路X路口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25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被害人李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动车发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缴款通知书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