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略)湖南省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邝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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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