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与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略)湖南省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邝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