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已于2010年3月23日被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抓获羁押)。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段彦伟、张海川(2人已判刑)窜至通许县X镇X路南的段国栋家,盗走铝合金窗框64扇,价值469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同案犯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是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存海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