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25岁。
被告朱某,男,30岁。
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秀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1月5日登记结某。双方生育二子,长子朱×,现年2岁,次子朱××,现年6个月。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被告没有责任心,常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且长期不回家,并有婚外情。原告劝诫被告珍惜双方感情,被告不但不听,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朱×、次子朱××均由原告抚养,抚育费每人每月1000元由被告承担;婚前个人财产各归各有,婚前债务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双方认识、结某、生育子女情况属实。长子朱×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子朱××于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尚可,有婚外情属实,双方仅打过一次架。被告不回家是因为原告之妹在家居住,不方便回家,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2008年10月份同居生活,于2009年9月4日双方举行结某仪式,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朱×,2011年1月5日补办结某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朱××。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珍惜,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孩子考虑,还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朱某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冉秀珍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孔旭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