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受理后,原告徐某于2012年4月18日以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盛文武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