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系马某甲之子。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审判员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