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陈改英,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安某某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高新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女。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安某某、李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燕
审判员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