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4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洛阳市X区委家属院车棚中将被害人董某白色踏板大阳125型摩托车一辆盗走,推车至洛阳市X区X路X路口时被巡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64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周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董某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洛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