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无职业。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系辽阳**厂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叶宏岩
人民陪审员张东辉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