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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何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镇。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镇。系原告周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镇X村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甲已全部履行义务,另一被执行人何某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辉胜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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