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镇。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镇。系原告周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镇X村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甲已全部履行义务,另一被执行人何某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辉胜
执行员李红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