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某物业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龚某。
被告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