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XX,女,现年30岁。
被告徐XX,男,现年36岁。
本院受理原告邹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XX以双方已自愿协商登记离婚为由,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邹XX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