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耀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相识恋爱,2005年5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丁某晖。2007年7月被告因涉嫌贩毒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死刑,因被告上诉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的抚育费用,将座落在大桥花园一套私人住宅及X号车库判给原告所有。
被告丁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是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相识恋爱,2005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丁某晖。2006年7月被告因涉嫌贩毒被司法机关羁押至今。2009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婚前购买了座落在大桥花园的一套私人住宅及X号车库,婚后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的刑事处罚有可能涉及对其进行财产处罚,致使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原告亦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丁某晖由原告尹某某抚养,小孩的抚养、教育等费用原告尹某某自愿负担。
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尹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已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认可,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许强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