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邓某某,女。
原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松年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琳